法律依據: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第七條辯護律師應當在看守所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在查驗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書、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後,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能安排在那個時間的,就安排在那個時間;如果當時不能安排,看守所應當向辯護律師說明情況,保證辯護律師在48小時內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