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王浩峰,江蘇山水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啟東市土地儲備中心,住所地啟東。
法定代表人:徐永華,該中心主任。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啟東市房屋征收管理處。
法定代表人:陳忠,副主任。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啟東市土地儲備中心(以下簡稱土地儲備中心)、啟東市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房屋征收辦公室)發生糾紛,不服啟東市人民法院(2017)蘇0681民初4266號民事判決。
法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李翠平上訴請求:撤銷壹審判決,改判支持上訴人壹審全部訴訟請求。
事實和理由:壹、原審事實認定存在明顯錯誤和偏差。
原審僅依據生效民事判決確認了李翠平與案外人毛丹華之間的涉案房屋買賣行為無效的法律事實,即認定李翠平不是涉案房屋的合法所有人,涉案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明顯錯誤。
法院生效判決從未對涉案拆遷安置補償協議項下的被補償人作出實質性判決。
原審沒有明確認定土地儲備中心和房屋征收辦公室構成違約。
二、原審在法律適用上,也存在錯誤。
首先,對涉案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相關條款的理解存在明顯錯誤;其次,原審將房屋拆遷補償合同債務與上訴人與毛丹華之間的無效房屋買賣引起的上訴人與蒲之間的侵權債務混為壹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