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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特大爆炸事故責任如何劃分?

江蘇響水爆炸事故壹審公開宣判,事件的責任劃分非常明確,不能有不同處罰結果的崗位負責人。對7個被告單位、53名被告人依法判處刑罰。天嘉宜公司原總經理、法定代表人,以及任賢集團原董事長、總經理、安全主任、安全主任、安全員,分別被判處九年至壹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第壹,化工廠爆炸引起了各部門的高度重視。去年3月21日,江蘇省鹽城市響水生態化工園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發生爆炸。據調查,是因為長期非法存放的硝化廢物不斷積熱升溫,後來導致自燃,燃燒後硝化廢物發生爆炸。在這次爆炸事故中,78人死亡,76人重傷,640人住院,影響非常嚴重。

二、依法懲處7個單位、53名被告人。165438+10月30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及響水縣、射陽縣、濱海縣等7個基層人民法院對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特大爆炸事故涉及的22起刑事案件進行了壹審公開宣判,依法對7個被告單位、53名被告人進行了宣判。涉及非法儲存危險物質、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等諸多判斷。

第三,不同的工作職責有不同的判斷結果。倪家巷集團被處以2000萬元罰金,其董事長、總經理和法定代表人吳和倪分別被判處12年和13年有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原天嘉宜公司副總經理、安全主任耿宏、安全科長姜和五名安全員,以及當地裝卸服務部的操作人員分別被判處九年至壹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鹽城市環境監測中心實驗室負責人因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或出具重大失實證明文件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至九個月不等,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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