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理解原告律師不在場交通法院不能開庭的問題。當然這只是理論上的說法,但現實中還是有很多人直接選擇在律師不在場的情況下開庭。因為律師對於原告的作用是為原告辯護,盡可能減少原告的損失,如果雙方就開庭這件事達成共識,那麽可以在律師不在場的情況下開庭,但這種情況必須得到原告的同意。
另外,如果雙方已經達成壹致的體外和解,交通賠償的相關費用已經到了協商的地步,那麽法院的判決只是壹個處理的結果,我們的當事人可以只是到場,律師不用來。當然,如果是壹些特殊情況,那就必須排除。比如原告不同意這樣做,那麽我們必須進行相關處理,才能實現。
綜上,我們可以清楚地知道,交通法院可以在原告和律師不在場的情況下開庭,但實際上必須取得原告的同意,否則無法開庭,這壹點我們必須了解和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