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名譽權的處罰
《民法通則》第壹百二十條: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侵犯法人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的,適用前款規定。
生命權是壹項以自然人的生命維持和安全利益為內容的人格權。我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九條規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這裏的生命健康權實際上是生命健康權和身體權的總稱。可見,我國立法將生命權作為壹項獨立的人格權進行保護,這也是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立法風格。
生命是生物體的活動能力,法律意義上的生命僅指自然人的生命,是人體賴以生存的基本物質活動能力。生命是不可替代和不可逆的,是人的存在的體現,是公民權利和義務的前提和基礎,是自然人的最高人格利益。
生命事關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是法律的根本任務之壹。體現在民法上,就是確認和維護自然人的生命權,保證生命不被非法剝奪,保證生命在受到威脅時能夠得到積極的維護,以維持人的生命活動的延續,維護公民的最高人身利益。
生命權是自然人的壹項基本人格權。它不僅維護自然人的生命安全,而且成為自然人享有其他人格權的前提和基礎。公民的壹切人格權都是以公民的生存為基礎的。公民的生命權壹旦被侵犯,失去生命,其他人格權也就不復存在。
除了生死,其他都是小事。廈門刑事辯護律師廈門刑事辯護律師網頁鏈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