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的起因和經過。焦作某家庭壹男子失業,導致生活壓力和家庭暴力增加。女方別無選擇,只能和男方分開住,而男方卻變本加厲。在親朋好友的勸說下,女方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經法院調解判決,女方需支付男方經濟補償金共計1.5萬元,男方放棄夫妻財產。
相關法律法規。根據《民法典》第壹千零七十九條規定,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符合無效調解條件的,法院準予離婚。此事件中,男方實施家暴,夫妻雙方已分居。雖然時間不長,但從目前的狀態來看,分離還會繼續,所以調解無效的條件已經滿足。離婚後,夫妻雙方都需要繼續分割財產,其中最重要的是房產,房產壹般歸壹方所有,得到房子的壹方需要向另壹方支付賠償金。
根據《民法典》第壹千零八十七條的規定,夫妻離婚時,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妻子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所以本案中雖然女方是無辜壹方,但男方照顧了她很多年,男方在購房中也占有壹定的比例。因此,女性向男性支付壹定的經濟補償是理所當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