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執行內容已被被執行人自動執行完畢並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且執行和解協議已履行完畢的,可以以“執行完畢”的形式結案。執行完畢後,應當制作結案通知書,送達當事人。雙方書面認可或口頭認可完成並記錄在案的,可以不制作結案通知書。應附上和解協議的執行情況。未簽訂書面執行和解協議的,應當記錄口頭和解協議的內容,並由當事人簽字後附後。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除執行財產保全裁定和恢復執行的情形外,其他執行案件的結案方式包括執行完畢、終止本執行程序、終止執行、撤銷案件、不執行和駁回申請。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八十五條。調查已經結案的案件,調查人員應當制作結案報告。結案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二)是否已采取強制措施及其理由;(三)案件的事實和證據;(4)法律依據和處理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