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非法實施采種、收脂、挖筍、挖根、剝皮等行為,獲取經濟利益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以盜竊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根據該規定,采脂構成盜竊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未經林主許可或者同意,以秘密手段采脂,獲取大量經濟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