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司法機關羈押的刑事被告人提供安全保障並予以釋放。在資本主義國家,保釋必須由被告或其法定代理人或擔保人申請,並交納相當數額的保證金。在中國,應該被逮捕的人被發現患有重病、懷孕或正在給嬰兒哺乳。
或者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采取取保候審措施。司法機關會將申請取保候審的人和擔保人取保候審,然後釋放。這壹保釋措施體現了革命的人道主義精神。
擴展數據:
根據《朗曼法律詞典》,保釋是指“以被捕者提供擔保或接受某些條件為條件,釋放被捕者的制度”。保釋制度起源於英國,形成於12-13世紀。波洛克和梅特蘭認為,保釋制度直接源於實際需要,而不是對抽象自由的熱愛。
經過500年的緩慢發展,英國1826年頒布的《刑事司法法案》從本質上徹底改造了舊的保釋制度,使之成為壹種全新的制度。英國“1976保釋法案”第1條規定:
(1)在壹個人被指控或被宣布有罪的訴訟期間或與之相關的情況下,可以準予保釋。
(2)因犯罪而被逮捕或正在被簽發逮捕令的罪犯可被準予保釋[2]。法律傾向於允許任何被監視居住的人保釋。準予保釋很正常,但是不允許保釋有非常嚴格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