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者的區別:
1,侵權的法益不同。爆炸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安全;故意殺人罪侵犯的是特定公民的人身權利。
2.客觀方面不同。爆炸實施者引發爆炸物,造成或足以造成人數不明的多數人傷亡或重大公共或私人財產損失;故意殺人的行為人雖然也使用爆炸的方法,但也可以使用其他方法,其行為造成的危害後果是特定人或者數人的傷亡。
3.本案致6人重傷,且多數為客觀上的損傷,符合爆炸罪的客觀要件。主觀上要從爆炸的地點、時間、意識來判斷。存在主觀希望或者放縱不特定多數人傷亡的想法的,以爆炸罪認定。
法律依據:
《刑法》第壹百壹十四條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劇毒、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壹百壹十五條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放火、決水、爆炸,以危險方法投放劇毒、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輕微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