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前審查只是程序性審查,不是實質性審查。證據是否確實、充分,只有經過審理才能確定,選項B錯誤;是否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只能通過審判來確定,所以選項E不是正確答案。
第三條刑事訴訟法one hundred and fifty程序審查: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如果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並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的復印件或者照片,應當決定開庭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