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經濟案件壹般是公訴案件,壹般情況下,公安機關立案後不會撤訴。但如果符合法定條件,偵查機關也會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如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或者經特赦免予處罰等。
如果只是經濟案件,不涉及任何刑事案件,可以撤訴,原告想撤訴也可以撤訴到法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偵查終結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判,或者宣告無罪:
(壹)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被大赦令免除處罰的;
(四)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五條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原告經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