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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期可不可以辦理取保候審

在刑事訴訟中,沒有刑事拘留的,壹樣也可以辦理取保候審。因為刑事拘留和取保候審都是刑事訴訟過程中的強制手段,且取保候審不以刑事拘留為前提條件。

法律依據:

1、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壹種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壹種強制措施。

2、取保候審的條件:

《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壹)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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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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