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個月不超過壹次,壹次不超過半小時,壹次不超過三個近親。會議期間,現場要有辦案人員和警衛進行監控。
外國籍罪犯、少數民族罪犯和聾啞罪犯還必須有辦案機關聘請的翻譯人員在場。會議期間,禁止談論案情,不得用暗語交談,不得私傳物品。對違反規定,不聽制止的,責令立即停止會議。
經辦案機關同意,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主管局、局長批準,罪犯可以暫時離開其探望病危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情嚴重,當天無法返回原地的犯人,不允許探視。來訪者應當由兩名以上調查人員陪同和監護,不得在外過夜。
擴展數據:
《看守所條例》第二十六條看守所保障被羈押人在羈押期間會見的權利。在押人員應當遵守看守所會見管理規定。會見在押人員,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在規定時間在看守所會見區進行。被羈押人委托的律師會見被羈押人時,還應當持有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第二十七條在押人員遇有參加升學考試、生育子女或者近親屬死亡等情形的,被拘留者或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請假。向看守所提出請假申請,由看守所審查,並報羈押決定機關批準。
羈押決定機關應當在被羈押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申請後12小時內作出是否準予離開看守所的決定。被拘留者離開住所的時間不包括在拘留期內。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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