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壹條: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壹條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走私犯罪的違法所得和收益,而實施下列行為之壹的,沒收違法所得和上述犯罪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並處或者單處洗錢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洗錢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壹)提供資金賬戶的;(2)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或金融工具;(三)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四)協助資金匯出境外;(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非法所得及其性質和來源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