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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封文物盜竊案被判刑人

盜竊罪的量刑標準有以下規定,應當結合當地盜竊罪的量刑標準確定。

1.《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室盜竊、持械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2065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71次會議、2065年3月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1次會議通過)。

為依法懲治盜竊犯罪活動,保護公私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現就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幹問題解釋如下:

第壹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在壹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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