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第六十八條第壹款的規定,犯罪分子到案後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包括***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發同案犯***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的,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
《刑法修正案八》中刪除了原《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即“犯罪後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