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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可以在審判後判斷結果。

法律分析:判決前,法官是中立的,不能透露判決結果,但現實中確實有法官向律師透露結果。律師有權根據自己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和對法律的理解,獨立行使辯護權,不受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的幹涉。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和技術鑒定材料;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指控犯罪事實的材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八十六條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的,應當決定開庭審理。

第壹百八十七條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理後,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並在開庭的十日前將人民檢察院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審判前,法官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了解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有關的問題,聽取意見。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開庭的時間、地點,傳喚當事人,並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少應在開庭前三天送達。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提前公告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地點。上述活動應當記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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