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能說話,可以委托律師辯護。《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條規定,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開庭時,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應當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和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
刑事案件的立案過程:
1,審判準備階段。要查明當事人身份,宣告被告人涉嫌犯罪,告知當事人和辯護人權利;
2.法庭調查階段。包括:公訴人宣讀起訴書,被告人就被指控的罪名進行陳述,辯護人提問,退庭審理;
3.舉證和質證階段;
4.法庭辯論;
5.被告的最後陳述。包括:被告人陳述、法庭教育和休庭。
綜上所述,訴訟當事人是不能當庭發言,可以全權委托代理人的原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國憲法》第141條
法庭辯論應當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壹)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範進行陳述或者答辯;
(4)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審判長應當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征詢各方最終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