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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和監獄壹樣嗎?

看守所和監獄不壹樣。看守所是依法羈押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機關。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移交執行前,剩余刑期不足三個月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看守所的任務是根據國家法律武裝警戒看守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確保安全。監獄是國家的刑罰執行機關。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執行。

監獄的懲罰功能是指國家將罪犯的身心置於懲罰的條件下,限制其精神和物質生活所造成的心理痛苦效應的總和。監獄的改造功能是指按照懲罰的目的改造罪犯的犯罪思想,培養他們遵紀守法的教育效果的總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要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最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在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犯罪案件中,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偵查機關應當將上述情況提前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詢。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受監控。

第壹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適用於辯護律師與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會見和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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