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闞相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人事安排、工程建設、資金分配等事項上為他人謀取利益。在擔任濉溪縣委書記、淮北市政協主席期間,收受他人巨額財物。應當以受賄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2015 12.7經安徽省委批準,安徽省紀委對安徽省淮北CPPCC原董事長闞相華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闞相華嚴重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禮金並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財物。其中,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財物涉嫌犯罪。
闞相華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生產黨內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安徽省紀委研究並報安徽省委批準,給予闞相華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闞相華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2016年3月24日,淮北CPPCC原董事長闞相華(正廳級)受賄壹案在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闞相華利用職務之便,先後* * *收受22人財物共計約409.8萬元。
庭審中,闞相華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提出異議,表示願意認罪服法。根據闞相華在法庭上的供述,他收受的賄賂主要是存在他母親那裏。案發後,闞相華家人退還了全部贓款。此案將擇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