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提供法律援助,代理對犯罪嫌疑人的申訴和控告。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四十條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依法從事下列職業活動:
(壹)向公安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的罪名和案件的有關情況,並提出處理意見;
(二)與犯罪嫌疑人會見、通信,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
(三)提供法律援助,代理對犯罪嫌疑人的申訴和控告;
(四)申請變更對犯罪嫌疑人的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