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訴是指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審請求的訴訟活動。
人民檢察院發現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各級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和行政判決、裁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同級人民法院再審時,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
抗訴主要分為:上訴抗訴和再審抗訴。上訴審程序的抗訴會使壹審判決、裁定無法發生法律效力;刑事再審抗訴(不包括民事、行政訴訟)不導致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期間原判決、裁定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