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可以憑律師執業證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國家機關調查收集證據時,調查人員應當出示證件,取得被調查人的配合,並制作調查筆錄,由被調查人和調查人員簽名或者蓋章。調查取證的主體是律師、公安機關和檢察院。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六十四條。
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案件調查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應當以本機關的名義調取,經人民檢察院審查符合法定條件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二、走私、違法案件的行政調查程序
1,記錄在案
海關緝私部門對轄區內符合立案條件的走私、違規等行政違法案件或者線索,應當及時受理並立案。經審查,屬於其他執法部門管轄的案件,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執法部門處理。
2.調查
海關緝私部門在案件調查過程中,應當全面、客觀、公正地收集當事人是否有違法事實以及違法情節輕重的證據。調查應當由兩名以上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人員應當向有關單位和個人出示執法證件,表明身份,進行調查取證。辦案人員可以到當事人、證人所在單位或者住處詢問當事人、證人,或者要求其到指定地點。在調查涉嫌走私、違規等行政違法案件時,不得對當事人采取刑事強制措施,不得制作、出具刑事法律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