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快播公司取證程序違法:辯護律師團隊認為,檢方在向快播公司取證時,沒有按照法定程序取得相應的授權或者許可,因此相關證據不應認定有效。
2.扣押物品記錄不完整:辯護律師團隊指出,檢方在扣押快播公司物品時,沒有按照相關規定完整記錄,包括扣押人、扣押時間、扣押物品的詳細情況等,因此扣押物品的證明力存在瑕疵。
3.認證程序不規範:辯護律師團隊質疑檢方在認證相關證據時沒有遵循規範的程序,包括沒有出示認證人的身份證明、沒有進行錄音錄像等。,所以證據的真實性和有效性受到懷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