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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醉駕移送官渡區人民檢察院嗎

駕駛員醉駕不壹定要移交檢察院。《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壹條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壹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壹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壹般檢察院審理的案件,外界都是給予高度關註的,對於這壹類案件的審理,都是需要查明事件的發生經過的,需要當事人雙方基於給予證據的提供以及收集的,其審理需要經過嚴厲的程序,因此在時間上面的花費以及經濟上面的消耗都是非常大的。

酒駕存在危險駕駛罪適強制措施:

拘役、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屬於我國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強制措施。而對於危險駕駛罪的法定刑是“處拘役,並處罰金”。顯而易見,對於危險駕駛罪不適合使用逮捕這壹強制措施,因為逮捕的法定條件是“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對犯有危險駕駛罪的人適用可以拘留,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壹條之規定,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壹是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二是具有法定的緊急情況。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壹條列舉了緊急情況的七種情形,而這七種情形在危險駕駛案件中常常出現。但在司法實踐的過程當中,對犯有危險駕駛罪的人主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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