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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天保釋和37天保釋有什麽區別?

37天的取保候審黃金期,意味著公安機關最有可能在刑事拘留階段取保候審。逮捕前公安刑事拘留期限為3日,特殊情況下可延長1-4日,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團夥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可延長至30日;檢察院審查逮捕案件,在7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這樣,公安刑事拘留最長期限可達37天,律師申請取保候審主要集中在37天,所以這37天也被稱為“黃金37天”。

當然,在公安刑事拘留後的逮捕階段,隨後的檢察院和法院階段也有取保候審的可能,但比例很小。

(2018)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第九十壹條偵查階段的刑事拘留最長為三十七日。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被拘留的人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

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串供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的批準書後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並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對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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