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夫妻壹方的財產: (壹)夫妻壹方的婚前財產;(2)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壹方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丈夫或妻子的財產;(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婚姻法解釋(壹)第十九條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夫妻壹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為夫妻共同財產。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三條軍人傷亡保險、傷殘津貼、醫療生活津貼屬於個人財產。我是律師港的律師。如果有什麽不明白的,可以繼續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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