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副職任職的有關條件如下:
1,原則上35歲以下;
2.大專以上學歷;
3.已經工作三年以上;
4、連續三年年度考核合格(或合格);
5.符合崗位其他要求(靈活,因崗位要求)。壹般情況下,這是硬性要求。
作為副科級相關項目:
1.單位向組織部門提交幹部推薦意見;
2.組織部門在妳單位進行幹部考察。第壹個環節是民主推薦,意見必須集中,票數過半;第二個環節是對得票過半的幹部進行定向考核,從德、能、勤、績、廉、任意見等方面進行民主測評;第三個環節是進行調查,與幹部談話,訪談人數不少於妳單位工作人員的80%。
3.通過以上鏈接,妳被列為擬提拔人選,進行為期七天的任前公示;
4、由縣委組織部提交,市委常委會進行任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四十五條擬提拔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應當具備擬任職務所要求的政治素質、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工作經歷等條件和資格。公務員的領導崗位要循序漸進地提升。對工作中特別優秀或有特殊需要的,可按規定破格或跳級提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