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嚴格管理法官檢察官六項規定》對法官檢察官提出了六個“嚴禁”:嚴禁違反政治紀律的言行和損害司法權威的言論;嚴禁與案件相關人員私下接觸和交往;嚴禁打聽案情、泄露辦案秘密、幹擾他人辦案;嚴禁在職權和職務範圍內接受宴請、禮品及其他形式的利益輸送;嚴禁涉足夜總會、企業俱樂部、私人會所等與職業身份不符的娛樂休閑場所;嚴禁違反任職回避規定。法官、檢察官配偶在本市從事律師、司法審計、司法拍賣工作的,各級法院、檢察院領導班子成員配偶、子女在本市從事前述職業的,壹方應當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