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律師;
(2)?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2.被依法判處刑罰或者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2.第33條1。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2.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時,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羈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其監護人或者近親屬可以委托辯護人。
4.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後,應當及時告知辦案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