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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個月沒有開庭,怎麽辦?

如果案件七個月沒有開庭,可以寫申請,向法院詢問具體原因。

壹般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為3個月,特殊情況需經院長批準可適當延長。但從立案到開庭,原則上不能超過三個月。我國法律沒有規定受理民事案件後開庭的具體時間,但壹般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開庭前,應當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及其他有關法律文書,並給予對方當事人舉證期限和答辯時間。如果不能直接送達或者郵寄送達被告,需要在報紙上刊登兩個月。此外,原告預付的公告費、與報社的聯系等。,開庭時間會再延長2到3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第壹百六十壹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人民法院立案後,應當在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收到後應當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原告,然後組成合議庭或者確定獨任審判員。同時,原被告還需要協商或者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舉證期限壹般在30日左右,舉證期限最多可以延長兩次。並且可以在審判前安排證據交換。對於壹個案件需要開庭多少次,沒有硬性規定。主要看案件的復雜程度,是不是重大或者疑難案件。以案件事實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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