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立案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
1,有犯罪事實,稱為事實條件;
1)要立案偵查,必須是符合刑法規定的構成犯罪的行為。根據刑法規定,犯罪行為是指觸犯刑法,危害社會,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
2)必須有壹定的事實材料證明犯罪事實確實發生過。犯罪確實發生的事實,必須有壹定的事實材料證明,而不是道聽途說、憑空捏造、捕風捉影。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稱為法定條件;
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是指應當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這是立案必須滿足的另壹個條件。只有存在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才具有立案價值。只有在發生犯罪事實,需要依法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情況下,才有必要,應當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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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在管轄範圍內,及時審查檢舉、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並告知申訴人不予立案的理由。投訴人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