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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執業中利益沖突的具體形式

律師執業中利益沖突的具體表現形式如下:

雙重代理的利益沖突。在同壹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代理。

* * *與該機構的利益沖突。在* * *共同犯罪的刑事案件中,壹名辯護人同時為兩名以上共同被告人辯護。

持續代理中的利益沖突。未經前委托人同意,同壹律師不得擔任前委托人的對方代理人。

利益沖突是指在專業服務領域,尤其是律師職業中出現的壹種現象,即委托人的利益與專業服務的提供者或其所代表的其他利益之間存在某種形式的對抗,可能導致委托人的利益受損或專業服務質量的大幅下降。

意義

為了通過防止利益沖突來減少腐敗,必須在官民“信息對稱”的前提下,圍繞權力與利益的關系,對權力與利益進行合理安排,盡快堵住官員以權謀私的渠道,加大對利益沖突的監督和處理力度。

我們應註重官德教育的創新,改變傳統的思想政治教育方法,幫助官員認識利益沖突的本質。

從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人大、政協、黨政機關、司法機關等公職人員是利益沖突的參與主體。執行公務時,應當回避與自己有利害關系的人或者與自己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和近姻親關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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