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感情騙取對方錢財是壹種違法犯罪行為。不構成犯罪的,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 * *犯罪物品的處理對犯罪分子非法取得的壹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用於犯罪的個人物品,應當予以沒收。罰沒財物和罰款壹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