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來說,小額財產的贈與在戀愛期間是不需要返還的,但是大額財產的贈與本質上是壹種默示的附條件贈與,即附加了締結婚姻的默示條件;如果雙方婚前分手,即條件未滿足,壹方仍占有該有價財產沒有法律依據,構成法律上的不當得利,應當返還。
已經花掉的部分取決於用在什麽地方。如果是雙方指出的,就不用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