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諒解書不應由所有受害者家屬簽字。出具諒解書的目的是減輕對犯罪嫌疑人的處罰,有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所以諒解書是由被害人發給犯罪人家屬的,負責的律師壹般為犯罪嫌疑人辦理具體案件。諒解書的前提對受害人造成傷害的,應當說明賠償已經達成,實際賠償已經結束。如果沒有對被害人造成傷害,則無需明示,但諒解書的重點應明確被害人已經理解,被害人請求免除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下列公訴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過賠償損失或者賠禮道歉等方式真誠悔罪並取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壹)因民事糾紛,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刑事案件,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二)可能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瀆職以外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內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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