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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重刑犯越獄案,請假的獄警被判刑,被投訴。從法律角度如何看待此事?

壹般關押在監獄裏的人都是罪犯,無論大小,總之都要受到懲罰。然而,2018,10年10月4日,遼寧省淩源市第三監獄發生壹起越獄事件。當時,兩個在押犯,壹個叫王樂妍,另壹個叫張貴林,撬開門窗,變得越來越。幸運的是,案發58小時後,兩人再次落網,但不幸的是,兩名輔警在抓捕過程中遭遇車禍身亡。關於這些案件,當時休假的獄警也被判刑了,但是獄警壹直喊著委屈,覺得這件事不是他的責任。

兩人均被判無期徒刑,被押回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事件發生後,該監獄的典獄長被撤職,6名獄警也因涉嫌瀆職被提起公訴,並陸續開庭。然而,其中壹名獄警王已多次出庭受審。王說他是10天前開始休年假的,所以與此事沒有直接關系。

但當地檢察院覺得王在判決時非常不負責任,沒有落實監管任務,沒有對當時的罪犯進行搜查和檢查。當時兩個罪犯越獄,鋼鋸條和鐵鉆都是監管漏洞。但當時北京市律師事務所的律師王為他辯護,認為他是無辜的,因為嫌疑人的逃跑路線,包括各個點的負責人和責任範圍,都與王無關。王冠全當時休假10天。從他上任的第八天起,所有這些職責都應該由其他警察來承擔,所以王沒有玩忽職守。

案發三年半後,也就是2022年6月22日,根據當地法院壹審判決,王作為工作人員,在工作過程中沒有正式履行職責,也沒有將監獄的安全制度落實到位,導致兩名罪犯脫逃。但結合整個案件的具體情況,我認為王的犯罪情節非常輕微,依法不能判處,故決定以玩忽職守罪判處,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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