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撤銷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魯15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第壹刑事部分;
3.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於歡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羈押的,羈押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日,即2016年4月至20214年4月)。
擴展數據:
防衛過當是指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所謂防衛過當,是指正當防衛超出法律規定的防衛範圍,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行為。對於鼓勵公民更好地行使辯護權,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具有積極意義。
我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的行為,防衛過當,是對殺人、搶劫、強奸、綁架或者其他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進行連續攻擊,非法侵害他人致人傷亡的行為,不構成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2065438+200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聲明,要求及時出臺防衛過當的認定標準和處罰原則,鼓勵正當防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