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證詞
我的xxx性別:身份證號碼:地址:
對事情的過程或情況的描述。
以上說法屬實。如有不實之處,我願意為其承擔壹切法律責任。
特此證明
參考:
日期:
見證人:(簽名)
年月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采用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由於健康原因不能出庭;
(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無法出庭的;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無法出庭的;
(四)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九十三條* * *證人經人民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出庭,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的,應當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準,處十日以下拘留。被處罰人對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