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院對原告江秋蓮與被告劉暖曦(原名劉鑫)生命權糾紛案作出壹審判決:被告劉暖曦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江秋蓮各項經濟損失496000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0元,並承擔全部案件受理費。
賠付金額69.6萬元有哪些法律依據?為什麽本案精神撫慰金會高達20萬元?本案判決有哪些突破之處?針對上述問題,央視網記者連線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周垂坤律師對本案壹審判決進行詳細解讀
央視網記者:法院宣判的賠付金額為69.6萬元,其中有哪些法律依據?
周垂坤律師:法院判決被告劉暖曦賠償原告江秋蓮各項經濟損失49.6萬元,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20萬元。關於經濟損失賠償,壹方面法院僅支持有證據證明的經濟損失124萬余元,如交通費、住宿費、簽證費、喪葬費等有客觀證據證明的經濟損失,另壹方面基於劉暖曦的過錯程度、與江歌死亡的因果關系,判決劉暖曦承擔約40%的賠償責任。
在本案中,法院支持了江歌母親提出的死亡賠償金訴求。通常來說,法院在判決中較少支持死亡賠償金。之所以在民事判決中不支持死亡賠償金,是因為通常來說行為人的侵權行為與被害人死亡並無直接、明確的因果關系,因此無須對被害人及其親屬進行撫慰。
此外,在我國的刑事判決中也不會判賠死亡賠償金,這是基於具體國情、刑事懲罰已經起到對犯罪的懲處、對被害人的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