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25日,歙縣公安局組織16名犯罪嫌疑人進行犯罪心理測試。
劉誌連做完測試後,賈忠海回憶,刑警隊的工作人員告訴他:妳妻子的心理測試出現異常反應,她有重大嫌疑。
2009年8月17日,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劉誌連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但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於同年2月4日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撤銷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劉誌連的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發回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
2010年7月9日,邯鄲中院再次公開開庭審理此案。9月29日,法院裁定準許邯鄲市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
同年65438+10月65438+5月,邯鄲市人民檢察院出人意料地將案件移送涉縣人民檢察院。
65438+2月65438+4月,歙縣人民檢察院將該案起訴至歙縣人民法院。
2011年5月4日,歙縣人民法院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將案件退回歙縣人民檢察院。
因歙縣人民檢察院對歙縣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決定有異議,對退回的案件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