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執法不嚴格、不規範、不公正、不文明,想吃拿卡要,冷硬硬,懶政懶政,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要追究責任;
2、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的處理,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違法幹預辦案,以及違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給予紀律處分;
3.濫用職權幹預、插手市場經濟活動或者企業正常經營活動,損害企業合法利益的,以及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律師宴請、娛樂、財物的,壹律停止執行職務;
4、案件不成立,案件不查處,有罪的,將調離執法崗位;
5.凡在執法中違法亂紀,枉法為黑惡勢力充當“保護傘”的,壹律清除出政法隊伍;
6.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