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律師可以到看守所會見當事人,了解案件的具體情況,並可以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和申請取保候審。
相關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民事-法院、人民-人民檢察院-法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法律援助函要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最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在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中,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應當征得偵查、檢察、海關的許可。上述個案、調查、檢查、清理應事先通知警衛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可以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詢。自案件移送審判、偵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相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受監督。
第壹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適用於辯護律師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