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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陽專業刑事辯護專業律師孫瑞紅:司法工作人員對不需要羈押的人故意超期羈押是否構成非法拘禁罪?

如果沒有判刑,就是超期羈押了,建議請律師協助;下面是相關法律規定,請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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