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律師執業守則
第十七條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可以依法通過廣告宣傳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及其業務領域和專業特長。
第二十二條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可以發布廣告,使公眾了解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法律服務業務信息,以宣傳其業務。
第二十七條律師個人廣告的內容應當限於律師的姓名、肖像、年齡、性別、學歷、學位、專業、律師執業許可日期、所在律師事務所名稱、所在律師事務所執業期限;收費標準和聯系方式;依法可以向社會提供的法律服務的業務範圍;練習表演。
第二十八條律師事務所廣告的內容應當限於律師事務所的名稱、住所、電話號碼、傳真號碼、郵政編碼、電子郵件地址和網址;律師協會;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簡介和依法可以向社會提供的法律服務業務範圍;練習表演。
第二十九條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不得以違背律師使命、有損律師形象的方式發布廣告,不得使用壹般商業廣告的藝術誇張手法發布廣告。
第三十條律師廣告不得出現違反律師協會《律師廣告管理規定》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