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作為刑事訴訟活動的主體,在偵查階段就具有辯護人地位,律師的權利貫穿於刑事訴訟活動的全過程。再審程序作為刑事訴訟活動的壹部分,刑訴法也明確規定律師可以代理再審申訴案件,雖然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規定再審申訴階段律師的權利,但是,為了申訴的需要代理申訴的律師有權查閱案卷應當是不言自明的,也必然是刑事訴訟法的應有之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律師法》第三十五條受委托的律師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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