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最高法《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八條。根據《決定》第十六條的規定,從事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構成保險詐騙罪。
1.人身保險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
2.人身保險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3.人身保險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進行保險詐騙。
1,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
2、單位保險詐騙數額在2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3、單位保險詐騙數額在654.38+0萬元以上,屬於“數額巨大”。
註:決定,即《NPC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
三、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室《關於保險詐騙未遂能否作為犯罪處理的批復》
如果行為人已經開始實施保險詐騙,但由於意誌以外的原因未能獲得保險賠償,則屬於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