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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不能見面的三種情況

法律主觀性:

律師不能會見的情形包括:《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四十九條公安機關不予會見的,應當書面通知辯護律師,並說明理由。妨礙調查或者可能泄露國家秘密的情形消失後,公安機關應當準許會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本條規定的“妨礙調查”:(壹)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幹擾證人證言或者串供的;(二)可能導致犯罪嫌疑人自殘、自殺或者逃跑的;(三)可能導致同案犯逃避或者阻礙調查的;(4)犯罪嫌疑人家屬參與犯罪。

法律客觀性: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四十九條辦案部門將犯罪嫌疑人送交看守所羈押時,應當書面通知看守所;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交付執行時,應當書面通知執行機關。在偵查過程中,辯護律師應當申請會見前款規定的被羈押、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會見辯護律師的申請,應當在接到申請後48小時內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並作出準予或者不準予的決定。除妨礙調查或者可能泄露國家秘密的情形外,應當作出許可決定。公安機關不允許會見的,應當書面通知辯護律師並說明理由。妨礙調查或者可能泄露國家秘密的情形消失後,公安機關應當準許會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本條規定的“妨礙調查”:(壹)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幹擾證人證言或者串供的;(二)可能導致犯罪嫌疑人自殘、自殺或者逃跑的;(三)可能導致同案犯逃避或者阻礙調查的;(4)犯罪嫌疑人家屬參與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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