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袍,2002年10月18日司法部批準了全國律協制定的《律師出庭服裝使用管理辦法》和《律師協會標誌使用管理辦法》,規定從2003年1月1日起,中國律師出庭時將穿上統壹的律師袍,佩戴律師徽章(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徽)。
律師出庭著裝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1、律師出庭服裝僅使用於法庭審理過程中,不得在其他任何時間、場合穿著;
2、律師出庭統壹著裝時,應按照規定配套穿著:內著淺色襯衣,佩帶領巾,外著律師袍,律師袍上佩帶律師徽章。下著深色西裝褲、深色皮鞋,女律師可著深色西裝套裙;
3、保持律師出庭服裝的潔凈、平整,服裝不整潔或有破損的不得使用;
4、律師穿著律師出庭服裝時,應表現出嚴肅、莊重的精神風貌。律師出庭服裝外不得穿著或佩帶其他衣物或飾品。
綜上所述,律師袍,律師穿律師袍出庭,能夠直觀地彰顯律師獨特的職業形象,體現律師職業的嚴肅性和崇高性,便於案件雙方當事人以及審判人員、公訴人員等辨別身份。同時也提醒律師,銘記自己職責,增強律師的社會責任感。
法律依據:《律師出庭服裝使用管理辦法》第二條
律師擔任辯護人、代理人參加法庭審理,必須穿著律師出庭服裝。
第三條
律師出庭服裝由律師袍和領巾組成。